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获法院受理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孙宪超2021-02-02 16:08

宁波东力(00216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最新进展,宁波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投资者赵某诉宁波东力索赔一案,诉讼请求金额为15.6万元。”2月2日,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案情回溯,今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宁波东力、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决定:对年富供应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年富供应链6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3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10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据厉健律师介绍,来自河南的投资者赵某在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多次买卖宁波东力股票,期间余额股数为39100股,买入均价为8.71元/股,截止2018年7月25日仍继续持股,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经律师计算,其索赔金额为15.6万元。

“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并在2018年7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原件(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等。

今年1月28日晚,宁波东力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9亿元,同比增长6574.29%,主要受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其中司法机关追回股票和现金产生净利润13.59亿元。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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