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证券索赔案再开庭 投资者律师主张分段赔偿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孙宪超2021-01-25 19:17

“近日,青岛中院就投资者诉*ST东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1月25日晚,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这是继去年8月份以来,第二批进入到庭审程序的*ST东洋投资者索赔案。

据介绍,由于*ST东洋涉及多个违规事项,本次庭审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投资者赔偿是否应该分段计算。原告律师认为应该分段核算,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应不同的揭露日。而被告*ST东洋认为投资者索赔无需分段,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揭露日。

除了揭露日之争外,*ST东洋还提出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等抗辩理由,试图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均未出判决结果。后续法庭还可能会再次安排庭审。

回溯前情,投资者向*ST东洋提起索赔,针对的是2019年9月30日,*ST东洋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证监局认定*ST东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占用、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以及多份定期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仅大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项,就发生了多次。截止2018年年末,东方海洋集团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8.16亿元,而这些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此外,*ST东洋还存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在2016-2018间的多份定期报告中少计大额借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款等,以及多计银行存款等违规事项。

在领受上述行政罚单之后,*ST东洋再涉信披违规事件。2020年7月31日,*ST东洋公告“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又被立案调查,至今尚未出调查结论。

臧小丽律师认为,结合*ST东洋的违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则,有望获赔的002086投资者包括三个可索赔区间,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范围者皆可参与索赔:⑴ 凡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买入东方海洋,且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或⑵ 凡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6日间买入东方海洋,且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或⑶ 凡在2020年7月30日前买入东方海洋,且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索赔范围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索赔范围为准)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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