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欺诈发行,顶格处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云中兰2025-06-13 15:06

对欺诈发行顶格处罚。

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披露了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处罚情况。2017年,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东旭光电实控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三方均被罚款3.78亿元。

3.78亿元的罚款,已经是募资金额75.65亿元的5%,是旧证券法对欺诈发行的顶格处罚。

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从此前的募资额的1%到5%,提升为10%到1倍。且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股票募资75.65亿元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此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河北证监局认为,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针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处以3.78亿元罚款。

处罚金额均为3.78亿元

上文也提及,除了对东旭光电本身的处罚外,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另一份行政处罚书对此进行了披露。处罚书显示,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河北证监局认为,李某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针对李某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对李某廷、东旭集团分别处以3.78亿元罚款。

已是顶格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提及的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具体规定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募资额为75.65亿元,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光电实控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三方的处罚金额均为3.78亿元。

实际上,75.65亿元的5%就是3.78亿元。也就是说,证监局在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范围内,选择了5%,即顶格处罚。

新证券法处罚力度更大

2019年,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对于股票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大幅提升。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版:刘珺宇‍‍‍‍‍‍‍‍‍

校对:王蔚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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