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识无人车事故频发背后:核心创始团队扎堆从京东物流离职
来源:证券时报网2025-06-12 21:15

今年以来,无人配送车在物流等场景加速普及,临近电商年中大促配送高峰,相关企业的无人车交付量不断攀升。但同时在近段时间,无人配送车上路行驶接连发生交通意外。西安市一辆车身标识为“九识”的无人快递车与路边停靠的一辆黑色汽车发生追尾事故。此事发生前一日,有网友拍下陕西咸阳一车身标识有“九识”的无人车在配送过程中,将一辆倒地的电瓶车拖行一段距离后才停下。同日,北京昌平区一辆同为九识品牌的无人配送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未停车等待处置,反而自行驶离现场。

如今,无人配送车产品不断迭代、朝着规模化落地的方向发展。尽管上述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无人配送车上路行驶接连发生交通意外,引发外界对其安全性的担忧。

据公开信息,近几次事件涉及到的九识智能隶属于九识(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识智能),成立于2021年8月,号称拥有可成熟规模化商业应用的L4级自动驾驶全栈自研技术。据悉,其背后创始团队及核心研发成员多来自京东无人车,且多位人员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批量从京东离职进入九识智能。

南都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成立仅仅两年,九识智能快速研发迭代了5款智能城配无人车,产品研发速度可谓“创造业内L4从零到商业化落地速度纪录”。但近期的一连串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业内对九识智能的产品及迭代速度的质疑。

物流无人车规模化应用超6000台,安全事件频发

4月9日,据媒体报道,西安市一辆车身标识为“九识”的无人快递车与路边停靠的一辆黑色汽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现场无人车打着双闪。九识智能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南都记者称:“事发前,无人车停靠在路边,在人工接管取快递的遥控过程中,自动驾驶模式取消,相关人员接管操作失误,导致无人快递车追尾前车。”

无独有偶,4月8日,在陕西咸阳,一辆车身标识有“九识”和“中通快递”的无人车拖行电瓶车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画面显示,这辆九识无人快递车左前轮卡住一辆倒地的电动车后未停止行驶,在拖行一段距离后才停下。

事后,九识智能回应称:经核实,当日涉事无人车到达事发地之前,有一辆电瓶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在等待拖车拖离。倒地的电瓶车车身覆盖了之前事故残留的其他车辆的塑料件,导致无人车识别出来的不是正常电瓶车这类物体的图形,而是判别为可轻微接触的一些软性障碍物,只做了轻微避让,导致无人车靠近障碍物时,电瓶车被挂到了无人车上。“这次事件也暴露出无人车在对变形障碍物的识别、避让强度方面需进一步提高水平。后续我们会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而在北京昌平区发生的九识智能无人配送车与轿车碰撞事件中,轿车车主在受访时声称:事发时正从辅路驶入主路,无人车直接从左手边开过来,因为个头小没看见,无人车右后方侧面与轿车的左前方发生碰撞,撞完后没停车就走了。据报道,车主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九识智能还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指定的区域范围路段运行”等问题,不符合《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城市配送“最后1公里”是物流配送业成本最高的地方,被视为自动驾驶最具价值的落地场景。据统计,截至2024年,快递物流无人车规模化应用累计超6000台,为100多个细分场景的用户交付了上亿件订单,全行业日均配送量显著增加。近年来,该领域涌现了新石器、白犀牛、九识智能、毫末智行等专门的无人配送车制造商。从公开信息看,新石器无人车、九识智能等都曾被曝发生交通意外,多是和行驶中的四轮车发生碰撞。

无人车从业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快递末端场景下的道路是非结构化的,机器人虽是低速行驶,却要处理极为复杂的博弈需求,包括在凌乱的社区道路避让人群、车辆、猫狗及各类障碍物,实现转弯、急停、会车、倒车等操作,所以无人车在正式上路前,除了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许可,还需要经历大量的道路测试,即便如此也难以保证万无一失。

有行业专家对南都记者指出,无人配送车大规模推广上路,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市场准入、成本、价格,以及车辆的安全性;还要考虑与末端相关物流公司的协作程度,以及用户的接受度。此外,无人配送车的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还不够多元。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无人车的交通意外定责,要考虑技术性能、安全标准、运营管理等等。法律责任比例的划分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行为、路况以及任何可能影响事故发生的因素。如若事故归因为无人车的技术故障,无人车运营方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九识创始团队及核心研发成员多来自京东无人车

工商资料显示,九识智能成立于2021年8月,总部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在北京、美国硅谷设有研发中心,曾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4月累计获得四轮融资。其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定位为全球城配自动驾驶产品研发和应用企业,集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和商业化应用于一体,拥有可成熟规模化商业应用的L4级自动驾驶全栈自研技术。

据了解,公司创立和首次融资伊始,九识智能就曾因创始团队而受到外界关注。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创始团队核心人物包括孔旗、朱伟铖、庄立,是百度无人车、京东无人车的创始班底。作为九识智能创始人的CEO孔旗毕业于上海交大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自动驾驶领域拥有20年的行业经验。他在2011年毕业后加入百度,曾负责百度Apollo无人物流车研发应用工作,后于2018年加入京东,成为京东物流自动驾驶首席科学家兼自动驾驶负责人。2021年底,孔旗被曝离职,创办九识智能。

根据公开资料,京东物流对于无人车研发持续投入大量资金,组建了近百人的研发团队。2017年6月京东配送机器人在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多所高校内顺利完成首单配送任务,2018年京东配送机器人首次于北京进行公共道路运营,2020年京东物流无人配送车在武汉完成首单配送。 2018年孔旗加入京东物流,其在后续采访中表示自己重构了无人配送车全新L4级自动驾驶技术框架,带领团队打造出首款可在开放道路上无安全员跟随的自动配送车4.0,并完成了无人配送产品的初步商业化准备。

孔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之所以从百度到京东,是因为技术通过和产业结合才能真正落地,而京东具备落地的生态场景和实际需求,这也是自己加入京东物流的原因所在。京东物流无人车研发期间积累下来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经验,形成了低速的L4级别(高度自动驾驶)开放道路的自动驾驶能力,是可以套用后对外输出的。自动驾驶技术最关键的是迭代速度。未来进一步发展,可以实现从低速的自动驾驶,平滑的延伸至高速自动驾驶,但这其中的数据积累是需要时间和运营规模支撑的。

除了孔旗,九识智能联合创始人朱伟铖、九识智能联合创始人兼法定代表人庄立的职业轨迹也十分相似——毕业后入职百度,2019年离职后,入职京东物流,分别任自动驾驶研发组高级技术人员、无人配送车算法组高级技术人员,从事自动驾驶技术研发。

据业内人士透露,2021年9~10月,庄立、朱伟铖、孔旗先后从京东物流离职。而当上述三人再度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共同标签从京东物流换成了九识智能的创始团队。不过,工商资料显示,九识智能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21年8月。这是否意味着,三人在离职前已经创办了九识智能?

据悉,2021年底到2022年2~4月(九识智能公司初创期)的连续多月内,还有至少10余名京东物流无人车及自动驾驶部门核心研发人员扎堆离职,加入九识智能。例如:九识智能的关联公司北京飞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九识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清、潘余昌,监事张金凤、前高管林金表。

另一边,根据工商资料,2022年1月起,九识智能、飞驰公司申请大量无人车及自动驾驶领域专利,发明人包含从京东物流离职的员工。据公开报道,周清以九识联合创始人的身份参加了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

创始团队以及多位核心研发人员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从京东物流无人车部门“跳槽”到同一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新公司,如此巧合引发业内的高度关注。

创造业内L4从零到商业化落地速度纪录

2022~2025年,九识智能的融资方有美团、BV百度风投、鼎晖百孚等十余家。公开资料显示,蓝湖资本参与了九识智能的A轮融资,且是B轮融资领投方之一,其合伙人魏海涛和孔旗都出自上海交通大学。

作为A轮独家财务顾问的光源资本方面在2024年2月曾透露,九识正在以每月数百台的速度,交付至不同场景的商业化客户,并且在业务端实现了正毛利和正现金流。鼎晖百孚方面认为,孔旗团队创造了行业内从零到商业化落地速度的纪录。

根据九识智能官方发布的信息,在成立后数月内,九识智能即完成了无人配送车的研发流程。2022年2月,九识智能首款无人车产品实现量产,短短七个月时间,四款九识智能相继落地,同期,第一批九识智能即在公开道路上正式运营,而这一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落地速度一直在业内被人称为“九识机密”。截至2022年11月的“双十一”,九识实现了在苏州城市道路上近60台车辆的实际运营投放。

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无人配送市场规模增长至约65亿元,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70亿元。近年来,该领域不仅吸引了京东、美团、顺丰、菜鸟等头部平台争相布局投入以服务于自身配送业务,也涌现了新石器、白犀牛、九识智能、毫末智行等专门的无人配送车制造商。这些末端无人车赛道主要玩家的首款无人车从研发到商用周期普遍在1年左右。

一般来说,末端配送无人车研发到推广使用,需经历技术研发、测试验证(封闭路段+开放路段)、法规与标准合规化、商业化落地等阶段。资料显示,在技术进步、供应链成熟、政策开放以及市场需求倒逼等推动下,我国末端配送无人车的研发周期呈现明显缩短趋势,单车型研发周期从约2~3年压缩至12个月,商用化周期正从早期的3~5年向2年内快速进化,企业需在技术可靠性(慢)与市场抢占(快)间找到平衡,场景泛化能力和商业闭环能力成为竞争分水岭。

据公开资料,新石器是较早成立的无人车研发制造商,产品研发速度在业内属于第一梯队,刚在今年2月完成10亿元C+轮融资,且已与多家头部物流公司开展规模化合作。但即便如此,由于起步较早、从零搭建硬件/算法体系,新石器在首代产品研发时也用时较长。据报道,该公司自2015年9月正式立项启动首款L4级短途商用无人车研发,加上前期关于场景、技术等多个方向论证花费了2~3年,2018年正式公开亮相并投入使用。

2019年,自动驾驶行业进入商业化元年,整体研发落地速度加快。和九识智能同为前百度自动驾驶团队创立的自动驾驶公司“白犀牛”成立于2019年4月,同年10月完成首款无人车样车开发、12月开始在示范区内试运营,与零售超市合作送货,2020年下半年正式在商超末端配送场景开展商业化运营。

毫末智行在2020年开始研发首款无人车。据官方披露,2020年4月,毫末智行末端物流自动配送车“小魔盘”试制成功,同年11月,其全栈自研的L4级末端无人配送车“小魔驼”诞生。2021年2月,“小魔驼”为商超物美多点送出第一笔订单,同年下半年启动常态化商业运营,整个研发到商用过程花时1年多。

九识智能高速的产品迭代和落地节奏同样引人关注。公开信息显示,成立不到两年,该公司便快速研发迭代了5款智能城配无人车。2023年,九识智能下线全球首款L4级城配量产产品——九识Z5系列,载重、容积、续航能力等多项指标达到行业之最,且陆续投放市场。同年,九识智能产品已在苏州、无锡、如皋、重庆等城市的开放道路实现规模化运营。

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侵权前公司

前有原京东物流无人车的多位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创办九识智能,后有无人车产品快速研发迭代,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在九识智能的官方介绍中显示,该公司从成立到无人车落地不到6个月。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成立后不到6个月内,九识公司即完成了无人车的落地,并于2022年2月推出无人车配送产品,2022年5月即开始商业化规模运营,其间,其申请了大量无人车及自动驾驶领域的专利。九识公司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无人车技术研发及落地运营,明显不符合行业正常研发周期”。

那么,员工从一家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创办新公司并申请的发明创造,归属权如何认定?是按照专利还是商业秘密来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南都记者表示,有关员工从A公司离职后加入B公司并申请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一般可以从竞业限制、专利申请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等方面认定。

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也就是说,上述人员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公司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归属权属于前公司。而公开查询专利信息可以发现,上述三人在百度、京东物流、九识智能任职时期,均申请了多项专利,部分是其中两人都有参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专利在公开方式、权利取得、保护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来保护信息不被公众知悉。“同样一个技术,可以选择不公开,那么就按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可以选择公开,通过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赵占领认为,如若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需依据员工与前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来判断是否侵权。

与此案类似,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曾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涉案员工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入职的公司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推出新品,涉嫌侵害前公司涉案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那么,员工在职期间另外创办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赵占领对南都记者指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针对的是员工离职之后而不包括在职期间。“关于在职期间员工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则看其中是否约定员工在职期限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有相关约定,则在司法实践中该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 陈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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