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政务数据共享有法可依,数据“红利”未来可期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韩韫超2025-06-10 08:59

不难想象,随着《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实施,政务数据的价值将进一步释放,越来越多的地方、行业、领域、人群都将更充分地享受数据共享的红利,更高效地办成很多事。

 

据近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工作进行部署,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专家学者表示,该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比如,公民个人的户籍、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地理空间的行政区划、地名地址、遥感影像、交通路网等信息,社保、医保、不动产登记等政务服务与业务办理数据等。可用于共享的政务数据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较长时间以来,由于职能权责划分、技术标准不同等因素,不同政务系统间的数据往往是不联通的,也因此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等问题,不仅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而且可能带来协同办公困难、行政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而影响公众的办事体验。

近年来,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愈发成为一种趋势,一些地方的努力实践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在诸如“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等可感可及的应用场景中,不少地方的企业、群众都已不同程度尝到了数据共享的“甜头”。在此基础上,上述条例针对现实中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堵点、卡点,明确、完善了相关的机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比如,针对政务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问题,条例明确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要求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共享壁垒;对不同类别的数据共享申请,条例给出了刚性的答复时限要求,以避免以往可能存在的办事拖沓、效率不高等问题;提出“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以减少数据提供方因共享而担责的后顾之忧。再如,针对政务数据重复采集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且上级必须向下级完整、及时回流数据。

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不仅可以大幅提升政府部门的协同效率、优化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而且可以通过对经济、民生、社会等多维度数据的整合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上述条例的出台,是把政务数据共享这件好事在更高效、规范、法治的轨道上办好的关键一步,也将促使更多地方将政务数据共享从“选择题”变为“必答题”。

事实证明,当前,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已经驶向快车道,尤其是近两年,相关改革推进迅速、动作频频——挂牌成立国家数据局,发布70个诸如教育教学智能体、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的示范场景,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医保异地直接结算,诸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不难想象,随着上述条例的实施,政务数据的价值将进一步释放,越来越多的地方、行业、领域、人群都将更充分地享受数据共享的红利,更高效地办成很多事。

进而言之,政务数据共享的逐步推进,也是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的关键一环。制度落实过程中,相关协调机制的建立、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的建设,政务数据生产、供给、善用、保护能力的增强等,将促进政务服务质量和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数据是一个“富矿”,怎样挖掘、如何用好,是数字时代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一道考题。让数据共享有法可依是一个好的开始,未来,通过数据开放、授权运营等其他管理和利用方式,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的潜能和价值,还有更多可能。期待政务数据共享方面的探索和经验成为优质样本,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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