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改革启动:回到投资者利益为王 要从“重规模”转向“重回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庞华玮,崔文静2025-05-08 09:26

公募基金改革方案落地。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从优化基金运营模式、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守牢风险底线、强化监管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六方面提出了25条改革措施。

总体来看,《行动方案》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市情的公募基金发展新模式,着力引导行业机构努力实现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形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拐点”,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业内认为,《行动方案》从多方面发力,在稳定市场、吸引资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有望构建更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生态。

五大改革要点

《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包括五大重点内容:

一、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

《行动方案》显示,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推行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收取模式,对于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适用差异化的管理费率。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的,须少收管理费,有力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行动方案》提及,在未来一年内,引导管理规模居前的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此类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试行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

二、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行动方案》指出,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利益的指标引入考核体系,相应降低产品管理规模排名、基金公司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

《行动方案》要求,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产品中长期业绩差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更好体现与投资者的“同甘共苦”。

三、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行动方案》提出,引导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围绕投资者最佳利益,全面优化投资研究、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等资源配置,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努力给投资者带来更优回报。

《行动方案》要求,抓紧出台公募基金投资顾问管理规定,促进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为投资者提供适配其特点和需求的组合投资服务。

此外,《行动方案》还提及,加快推出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便利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

四、提高公募基金权益投资的规模和稳定性。

《行动方案》显示,优化基金注册安排,推出更多场内外指数基金和中低波动含权型产品,促进权益类基金创新发展。

《行动方案》要求,强化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其体现产品定位、衡量产品业绩的作用。

此外,对基金投资业绩全面实施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提升公募基金投资行为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平衡发展。

五、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强调,完善监管制度,丰富执法手段,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一方面,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督促大股东、董事会、经营层归位尽责。另一方面,完善行业多层次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提高行业合规水平。另外,提升行业声誉管理能力,唱响经济光明论,充分发挥引导和塑造预期的积极作用。此外,大力弘扬和践行“五要五不”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推行浮动管理费率

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浮动管理费率,是本次公募基金改革的一个积极探索。

自2022年以来,受基础市场波动加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行业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益水平不佳,很多产品都跑输了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公司却仍按固定费率收取管理费,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甚至出现“旱涝保收”的质疑,各方关于推出更多浮动管理费率产品的呼声较为强烈。

《行动方案》提出,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赎回产品份额时,根据持有期间的产品业绩表现,确定相应的管理费率。

业内人士举例,投资者买了一只浮动管理费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持有一年以后赎回产品,基金公司将会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间产品的实际业绩表现,来计提不同档次的管理费,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比如说1.2%);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比如说0.6%);显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比如说1.5%)。

《行动方案》提到,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管理费率水平。

不过,在实施路径上,证监会将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对于存量产品暂不做强制要求;并区分头部机构和中小机构,分阶段推进。要求头部机构在接下来这一年里,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的60%应采取上述浮动费率安排,欢迎外资机构、中小机构积极参与。在试行一年后,证监会将根据产品运作、市场情况及时开展系统评估。

据悉,目前已有20余家机构做好申报发行此类新产品的准备工作,新产品预计将会很快推出,其他行业机构也将在准备就绪后陆续上报。

对此,国泰基金指出,近年来,公募行业不断探索能“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费率模式。2019年首批浮动费率试点模式对基金获取绝对收益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规范了计提时点。2023年在首批试点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与业绩挂钩模式的考核标准,同时考察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新增了与基金规模挂钩、与投资者持有时间挂钩的浮动费率模式。与此前浮动费率产品相比,本次收费模式更加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产品业绩的考核始终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对于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改革后的费率体系强化了业绩比较基准的“锚定作用”,将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

薪酬制度考核迎三大调整

薪酬与考核体系调整,是此番《行动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动方案》提出,要系统完善基金公司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督促行业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

具体来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首先,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基金公司考核体系,是此番调整的重中之重。

《行动方案》明确,基金投资收益涵盖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前者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指标,后者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指标。

调整后,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并且,对基金投资收益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

其次,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

再者,强化跟投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对本公司管理基金产品的跟投比例,并对现行1年的跟投锁定期适当予以延长,以更好实现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薪酬考核体系调整只是第一步,后续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加快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将监管要求嵌入基金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并在具体工作中稳步推进。

对此,格上基金研究员焦冰认为,通过将基金经理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强化跟投机制,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深度绑定。此安排将促使基金经理更关注资产的长期增值,减少因短期考核压力导致的投机操作。

博时基金首席权益策略分析师陈显顺指出,优化收费与考核机制,有助于引导长期投资。这有利于有效改善基金公司“重规模轻回报”现状,促使基金经理更注重长期投资收益。从股票市场中长期来看,基金经理行为对于市场的波动影响减弱,有助于引导资金流向业绩优良、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公司,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稳定性。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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