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夯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链条,提高统计科学性。
自1983年颁布以来,统计法经过1996年、2009年两次审议修改,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此外,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修法具有紧迫性。从4月下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到9月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通过,小范围、快速的立法方式立足解决具体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效率。
加强统计法刚性约束一直被强调。新修改的统计法把“加强统计监督”写入立法目的,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多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新修改的统计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强调了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这都将提升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统计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