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州,楼市新利好
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于祥明 周亮2024-04-17 14:02

北京、广州两地楼市,今日又传利好消息。

今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市民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房屋可贷年限将从“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这意味着,部分房屋的贷款年限最高可延长20年。

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工作应当强化权益保障,先补偿、后搬迁。

同时,广州提出,“留守户”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属地区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楼市又传利好今起施行

北京楼市又传利好消息——已改造老旧小区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高延长20年。

2004年,北京市出台政策明确,购买二手房,贷款人的借款期限须低于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钢混结构房屋的使用年限为60年。换句话说,如果市民现在购买建成时间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的住房,按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基本无法申请贷款。而上世纪80至90年代的住房,如果现在购买的话,贷款期限也很短,许多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许多老旧小区的面貌和功能已经焕然一新。

在此背景下,《通知》首先明确了政策支持的范围,市民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该住房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可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政策支持。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800余个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享受政策支持。

对于具体的支持举措,《通知》规定,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简单来讲,房屋使用年限通常为50年或6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这就意味着,已改造、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房屋贷款期限将延长10年或20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让部分借款人从以前“贷不了”变为“贷得了”,贷款时间还更长、金额也更多。此外,因为可贷年限延长,借款人在申请同等额度贷款时,月偿还金额也会下降,将有效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据了解,为便利购房人,购买改造后老旧小区房屋的市民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承办公积金二手房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及商业银行将直接依据市住建委提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对借款人所购住房进行房屋年限评估。

记者注意到,近期北京楼市利好政策不断。4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40万元。3月27日,北京取消了离婚限购3年的政策。对此,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此举具有积极导向,也充分说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面进一步优化和放宽。

广州已启动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2009年以来,广州探索开展“三旧”改造工作,陆续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1+3+N”系列文件,对于推动广州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广州“三旧”改造正处于政策调整期。对于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适用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对于已启动的既有改造项目,在改造模式、改造程序等方面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

但是,广州原有的“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大部分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部分文件因有效期届至已失效。因此,有必要结合广州“三旧”改造工作实际,针对既有改造项目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

周亮/摄

“留守户”将由政府依法处理

新办法提出,强化用地管理,推动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难点堵点。

《实施办法》设置用地管理专章,从“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规范。

“留守户”明确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由属地区政府依法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同时,《实施办法》通过明确相关工作流程,确保“留守户”搬迁补偿工作主体明晰、程序合法。针对原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注销的情况,明确可通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委托改造主体办理,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复建安置先行

《实施办法》强化权益保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将公众参与贯穿“三旧”改造全过程,充分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规定。

《实施办法》提出,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复建安置先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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