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公告,又一具有全国首例性的投资者赔付案落下帷幕,2000余名投资者在普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保护下成功获赔3.29亿元。
涉事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因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收入和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于2020年被投资者起诉,该案件被称为飞乐音响案。
不过,与康美药业案等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不同,飞乐音响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且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更广,无需投保机构介入,数名投资者联手即可提起诉讼。因此,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更多可能。与此同时,2023年证监会推出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也为投资者利益保障开辟新路径。
在受访人士看来,一方面,当前我国投资者保障渠道已经较为多元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更多途径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利益保护,包括成立投资者协会、搭建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飞乐音响案首次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19年。
2019年11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这意味着,飞乐音响涉嫌财务造假和虚假陈述。次年8月,飞乐音响的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起诉飞乐音响,要求赔偿损失。
随后,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原告,诉请飞乐音响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1年5月,一审宣传投资者胜诉;2021年9月,终审维持原判。
如今,致使飞乐音响案再度引起关注的,是其远超于2021年判决时的获赔投资者数量和赔付金额。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公告,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315名投资者获赔1.46亿元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2.06亿元,这使得飞乐音响案的获赔人数升至2000人、获赔总金额达到3.29亿元。
如果飞乐音响案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变化不足为奇。然而,其采用的是“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明示加入”意味着,投资者必须主动表示参加诉讼,才能成为诉讼的一部分。
换言之,新获赔的1717名投资者并未因2021年判决结果而天然享有获赔权利,其能够成功获赔,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判决效力扩张成功落地的结果。
“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的效力扩张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简单地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效力扩张的性质以及范围,才能准确处理这类群体性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员周欣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准确适用相关规范,才能真正实现证券群体性纠纷机制中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发布后,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实体问题重新认定作出判决,这也使得飞乐音响案实现判决效力的扩张。由于该案是《若干规定》出台后的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后续类似案件判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而对于健全、完善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示范意义,作用格外显著。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这使得探索多元化的投资者赔付路径格外重要。
根据证监会此前介绍,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受访人士介绍,其中适用最广、值得特别关注的三大制度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前二者又可细分为和解和判决。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由证监会推动,首例创新实践为2023年的紫晶存储案。该制度下,不经司法程序,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中介机构主动设立专项赔付金,先行赔付投资者。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之下投资者获赔时间明显更短。
为了鼓励涉事机构自愿先行赔付投资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对于主动足额赔偿投资者的相关主体,适当减轻行政处罚,以实现行政处罚轻重与投资者赔付效率、金额相挂钩,继而实现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同频共振。
由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需要建立在涉事机构自愿基础之上,具有一定局限性,更多案件还将进入民事程序,走入代表人诉讼阶段。此阶段可选择的制度包括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遍代表人诉讼。
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则为“明示加入”,对于投资者而言,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获赔更为便利。
然而,与数名投资人联手即可发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必须由投保机构发起,并且其适用范围较为严格,对于重大、复杂、时间跨度久、涉及面广的证券纠纷方可采用。部分情况下,投资者主动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更为可行,如何让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为了避免“明示加入”带来的投资者赔付受限,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丽娜建议从三方面努力:首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广而告知,比如增加公告公示媒体,扩大法院权利登记公告的公示触达范围;其次,法院持续保障未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个体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投资者未参与集体诉讼就被实质性排除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再者,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不能仅限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范围,这一点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推动。
与此同时,在进一步丰富投资者保护路径方面,王丽娜建议尝试搭建投资者赔偿基金,将证券欺诈行政罚没、刑事罚金以及上市公司初始上市与再融资的风险金、交易经手费等作为资金来源,以个人投资者为赔偿对象,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的受损害投资者进行赔偿。
刘俊海提议成立投资者协会。“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时,投资者协会可以牵头进行调解和仲裁,以尽快实现投资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