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盘集合竞价规则或可再优化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1-05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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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合理的交易机制,既要能够满足证券价格的及时充分发现,同时又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幅价格波动、甚至是操纵风险。

熊锦秋

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12月29日),兴业银行尾盘14:57至15:00集合竞价收于涨停板,从14:56分的14.78元一下涨到16.21元,集合竞价成交1330万股、尚有482万多股挂在涨停板没有成交,这引发市场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应改革尾盘集合竞价规则。

该日收盘后,兴业银行发布公告,经自查核实,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而上交所初步核查结果是,某投资者以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笔申报成交所致。

目前市场环境下兴业银行要在盘中拉涨停,可能性极小,由于尾盘多数持股投资者鸣金收兵,也没有涨停板预期、未填卖单,该大额投资者突然袭击才实现涨停。之后交易日由于这个干扰因素不复存在,股价又下跌重新回到本应处于的波动范围。

按笔者观点,相关投资者拉涨停的交易行为,或属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其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等十种行为;该日银行板块其它个股表现平稳、尾盘也未有较大波动,银行指数全天上涨0.24%(其中还主要是兴业银行涨停导致),兴业银行尾盘集合竞价的买盘申报价格明显高于14:56分的最近成交价,或符合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异常交易行为属于沪深证交所重点监控事项,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还需要看证交所进一步的核查结果。

值得思考的是,目前尾盘集合竞价制度,是否存在一些漏洞。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现行尾盘集合竞价有效的申买、申卖价格范围就是当日涨跌停板,投资者在尾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翻江倒海,拉涨停或砸跌停,理论上尾盘可能出现地天板或天地板,笔者认为这个交易规则应予以改革。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对连续竞价阶段规定了价格笼子机制,即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价格笼子机制,使得秒板现象难以再现,股价要出现涨停板,需要投资者参照市场价格并结合价格笼子机制来报出有效买盘,然后一步步推上涨停板(机器报价可加快这个进程),投资者一步跨越就报涨停买价或是废单。

目前尾盘集合竞价不适用价格笼子机制,加剧价格波动风险和市场操纵风险。笔者建议,可以尾盘集合竞价之前最近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规定尾盘集合竞价报单同样适用上述价格笼子机制,当然同时也要适用涨跌停板限制。

也就是说,尾盘集合竞价的最终成交价,基本也就是在集合竞价之前最后一笔成交价的上下2%范围之内,不会过度偏离;如果尾盘集合竞价之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比较接近涨停板价(比如涨9%),那么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最多也就是涨停板价格,由此可抑制市场不必要大幅波动。

总之,合理的交易机制,既要能够满足证券价格的及时充分发现,同时又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幅价格波动、甚至是操纵风险,要在保效率与防风险之间求得平衡。目前市场需要休养生息,经不起无谓的异常波动,对于可能诱发风险的交易规则,需要仔细排查并及时弥补漏洞。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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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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