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出事”不应由投资者“买单”
来源:金融投资报作者:曹中铭2023-12-26 09:14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高管“出事”引发股价大幅下跌,也导致投资者套牢或亏损。从此前案例看,高管出事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往往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这也与制度建设上存在短板密切相关。个人以为,这一制度性短板须及时补齐。

比如12月6日,恒润股份发布了董事长因内幕交易被刑拘的公告,其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12月7日,华夏眼科股价一度下跌超过16%,而前一天晚上,该公司披露了实控人、董事长被相关部门留置的公告。12月8日,浔兴股份发布了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当天该股最大跌幅超过9%,尾盘大跌6%。上述三家上市公司股价下跌,都与其相关高管出事有关。

事实上,上述案例只是高管出事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缩影罢了。以上市公司实控人被相关部门留置为例。除了华夏眼科以外,今年7月份以来,包括沃华医药、赛伦生物、卫宁健康等上市公司都曾发布过类似公告。公告发布后,其股价大幅下跌已成为市场“铁律”。

上市公司高管出事,投资者买单,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股市投资奉行“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的“自负”,所承担的应该是市场正常波动下的风险,并非是由于高管违规等所产生的风险。但在现实案例中,类似现象却较为普遍,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投资者因非市场正常波动导致利益受损,只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原因才能得到补偿,最高法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功不可没。其他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高管违规等导致的损失,基本上处于维权无门的态势。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问题,现行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作为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因违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是应有之义。

既然如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尽管法律条文非常明晰,但投资者如果通过诉讼维权,个中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此前,投资者维权往往会遭遇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等多方面的难题,其集中表现为维权难。由于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方面的原因,即使是证据确凿,许多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也会放弃维权。但这一格局显然需要得到改变。

个人以为,基于上市公司高管出事,投资者“买单”的现象在市场上较为普遍,有必要补齐制度上的短板。一方面,针对这一现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最高法应早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投资者拥有提起诉讼最基本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监管部门掌管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中证投服中心有必要针对类似案例,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近年来,沪深股市持续低迷,3000点“保卫战”多次打响,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而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或高管违规导致利益受损得不到补偿,已成其中的一大诱因。提振投资者信心,既需要严惩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需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讲,补齐上市公司高管出事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制度短板,已时不我待。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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