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交易行为应主动接受股东监督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12-0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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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更多赋权股东大会对交易的审议把关,为此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的审议门槛。

熊锦秋

11月30日,上市公司爱尔眼科发布公告:拟收购唐山爱尔、衡东爱尔等7家医院部分股权。公告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有市场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存疑的,上市公司可当关联交易对待。

据公告,爱尔眼科此次交易对手有两家,包括拟从南京爱尔安星(有限合伙)手中收购四家医院51%以上股份,拟从湖南亮视晨星(有限合伙)手中收购三家医院69.9%以上股权。不过,爱尔眼科旗下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持有南京爱尔安星和湖南亮视晨星各19%份额,由此引发关联交易的质疑。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交易,关联人则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本案关键问题是,南京爱尔安星、湖南亮视晨星是否属于爱尔眼科的关联法人。

按股票上市规则,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自然人大股东、董监高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五种情形。最后一种情形为兜底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伙企业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但应属“其他组织”。

综合来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主要是与大股东、董监高有关联的企业或自然人,上市公司本身持股企业,即使被其控制,一般并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本案爱尔眼科的两个交易对手(合伙企业),虽然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持有其一定份额,但在不考虑上述兜底条款情形下,或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或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过,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参与入伙的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前述关联法人的兜底情形,还是需视情况而定。兜底情形的范畴或许比较广泛,三两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形成紧密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基于与其它合伙人这种合作关系,背靠上市资源,也不排除与合伙企业交易时出现利益倾斜。从这个角度来看,合伙企业也不能完全排除构成关联法人兜底情形的可能。

之所以要甄别认定关联交易,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交易行为裹挟不当利益输送。按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该回避表决;显然,其中认定关联交易是基础,由此才能谈发挥股东大会把关作用。

有些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大,即使交易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也未达到其净资产的5%,也即目前对关联交易强制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门槛还太高;何况相当多的交易还不构成关联交易,对非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门槛就更高。资产收购、股权交易,即使是小量交易,也会积少成多,如果不能确保交易作价公平性,上市公司利益也容易遭受损失。

对上市公司交易行为最有监督动力的,无疑是广大投资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更多赋权股东大会对交易的审议把关,为此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的审议门槛。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存有疑问、把握不准的,上市公司或应当作关联交易来看待、主动避嫌,将交易主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样将赢得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更大信任。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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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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