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4家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长平2023-11-10 16:32

11月10日,广东证监局网站披露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4家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汉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二是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二是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汉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二是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三是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合理风险评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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