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ST瑞德案一审胜诉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孙宪超2022-01-21 15:54

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ST瑞德(60066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了一审判决。

“我们近日收到了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多份判决书,法院判决ST瑞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瑞德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月21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前情, ST瑞德于2018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8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奥瑞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情况。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主体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2020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重庆证监局认为大华所为奥瑞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ST瑞德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2021年9月集中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刘国华律师介绍说,近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奥瑞德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虚假陈述”,“奥瑞德公司应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告的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并判决奥瑞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奥瑞德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国华律师认为,被告有可能提起上诉,虽然一审判决目前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索赔。根据一审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1日期间买入奥瑞德(600666)股票,并在2018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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