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机构领证监会罚单!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程丹2023-09-28 20:55

9月28日,证监会下发多张行政监管函。

因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证监会对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以及中信证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证监会要求中信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中信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除了中信证券外,各地证监局也在同一日对多家机构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举措,涉及评估公司、拟上市公司等。

中信证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四方面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中信证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接受监管谈话。

证监会要求中信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中信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多家机构和个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除了中信证券外,还有多家机构在同一天领到了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函。

其中包括了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医药或公司),江苏证监局在对永创医药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三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0年、2021年与关联方阜新永多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经常性采购和销售业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关联方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经常性采购和销售;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淮安永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阜新永多化学有限公司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转让情形。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毕永堪,时任董事毕大伟,财务负责人徐敏昕及董事会秘书毕丽敏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资金占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至2022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永堪及公司原董事成林知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情形,关联法人淮安永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情形,构成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就资金占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毕永堪,时任董事成林知,财务负责人徐敏昕及董事会秘书毕丽敏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三、违规代持导致股权不明晰。2005年以来,永创医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毕永堪与公司董事孙德明、时任董事杨桦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相关股份一直处于代持状态,但未签署代持协议,一直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能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毕永堪,董事孙德明,时任董事杨桦对上述股权代持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还有一家评估公司——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也收到了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函。

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并根据需要延伸检查了相关项目前期底稿。

经查,该公司在神州高铁相关评估项目中,存在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合理关注主要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以及营运资金预测变动趋势不一致的情况。未考虑期初营运资金投入事项且未见合理性分析。未充分分析个别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如预计评估风险损失、资金成本参数、在建工程借款利率等。未充分考虑特殊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存在个别计算错误,营业利润漏算其他收益。个别评估假设合理性分析不足,个别评估报告中未披露关键假设等问题。

在世纪瑞尔相关评估项目中,北京证监局认为存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不合理、依据不充分。因引用数据和公式错误影响评估结论准确性。对营运资金、营业收入预测等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分析不足。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其他收益。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校对:苏焕文

责任编辑: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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