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百单特殊需要信托探路,制度构建关键期难解税负、监护痛点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刘敬元2025-06-30 08:17

今年4月2日,恰逢国际孤独症患者关注日,北京市完成“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其中一单为,国投泰康信托在通州区为北京市一位70岁老人及其自闭症子女设立不动产信托,帮助老人实现“生前养老照护”与“身后守护子女”的目的。

这则特殊需要信托案例显示出,以不动产为主要财产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正在成为破解残疾人照顾、失能失智老人养老等民生痛点的创新工具。普通家庭也可以自有的住房为依托,通过信托架构实现跨代际的生存保障和尊严守护。

“当信托登记上清晰标注为自闭症受益者设立时,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一张沉甸甸的社会承诺,信托制度正在成为支撑弱势群体生命尊严的普惠型制度。”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区政府特聘专家林巍博士表示。

通州案例推进中也直面冰冷的现实障碍,即不动产信托的税负高墙。当那位老人想把价值数百万元的自住商品房转入信托的时候,受让、持有、处置三个环节税费相加,与个人直接持有房产相比,信托的额外总税负达数十万元。

税负问题只是特殊需要信托业务设立和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痛点难点之一。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建设法治研究和服务基地共建委主任王向前律师表示,我国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正处于构建制度框架的关键时期。6月22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批准、资助,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讨会”上,国内法学界、信托业界和政府部门人士从不同维度予以建言。

与会人士认为,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光明,但目前看,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等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在完善信托治理制度顶层设计的过程中,还需兼顾好监护、照护等社会服务发展,并与社会保障政策做好衔接。

照顾特殊需要人群的“发动机”

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首次对特殊需要信托给出定义: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这里的特定受益人,一般限定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患有自闭症或孤独症孩童,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不能有效生活自理的残障人士群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91.4万,占总人口的6.34%。

这类家庭面临着,承担照顾责任的人去世后,残疾子女或老人由谁照顾、财产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问题。因承担特殊使命,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更具备社会民生意义,是被鼓励发展的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认为,引入信托机制为特殊需要人群服务,特殊需要信托发挥的不是理财、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运用信托制度的“资产隔离”功能,“让信托跨越时空,精准结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实,并在对的季节将果实送到对的人手中”。他期待未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能在完善我国民生保障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满足更多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代表课题组发布“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务”课题研究成果时表示,信托制度存在的长久存续、破产隔离、专业管理、灵活机动等功能,与特殊需要人群保护的需求高度契合。

“特殊需要信托可以成为照顾特殊需要人群的发动机。信托有着对接遗嘱、保险、监护、慈善事业等制度或机制的灵活接口。”赵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是一种法律结构和机制,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为所有问题的解决提供财产基础和机制平台。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殊需要人士的照顾、教育、医疗和康复等系统工程问题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纲,纲举则目张。

信托登记与税制尚待完善

现实仍然骨感。在赵廉慧看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好比“高层公寓中的毛坯房”——凑合着也能住,但家徒四壁,面临水电气短缺,时不时还有风雨飘进来。他表示,但还是可以把“毛坯房”逐步改造,让制度逐渐完善,一步一步往前推进。

上述课题研究成果显示,特殊需要信托发展有两大瓶颈问题亟需解决,即当前最值得关注的两个基础设施不完善,一是信托登记,二是信托税制。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特殊需要人群家庭中不少拥有房产,部分持有股权,如果能将房产和股权等非资金资产纳入特殊需要信托,将极大拓展用于保护特殊需要人士的财产范围。

赵廉慧表示,从最新的北京市、上海市试点看,信托财产登记并不复杂。但他认为,大面积普及信托登记实际上也并不乐观,核心的制约点是非交易过户以及设立信托、信托运作、信托财产分配与征税。

林巍以北京通州区首单不动产信托为例介绍,当那位老人想把价值数百万的自住商品房转入信托的时候,税费的测算令人心惊:受让环节的契税是个人持有的三倍;持有环节每年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未来处置时,即使住满5年、唯一住房,房产升值部分的所得税仍达20%。三项相加,与个人直接持有房产相比,信托的额外总税负达数十万元,这直接消解了普通家庭的保障能力。

林巍认为,问题的表象是税负过重,根源是法理悬置。《信托法》尚未清晰地回答两个与信托税务相关的核心命题:谁是信托财产的物权主体?谁是信托财产的纳税义务主体?

他表示,“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的物权主体”这种表述方法,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最简洁表述方式,也便于明确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主体。在此基础上,不动产信托的税负难题就转变为,要为信托计划这个新型纳税义务主体类型设立税率。根据国际信托成熟国家的经验,信托计划的税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他认为,在特殊需要信托这种场景下,信托计划的税率应该设计成与自然人相同,这可以破解特殊需要信托场景下不动产信托税负过高的难题。

赵廉慧认为,鼓励特殊需要信托发展,要确立合理的信托税制。其中,在信托设立阶段,特殊需要信托和普通家事信托一样,希望取得公平的税收待遇而非“优惠待遇”。而在信托财产分配阶段,特殊需要信托的受益人应能取得税收优惠待遇。

“特殊需要信托是公民自治的产物,是老百姓拿自己的财产来自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信托实际上和通过遗赠、继承把财产传给下一代没有区别。通过遗赠、继承把财产传给下一代不需要交额外的税,通过信托做同样的事也不应该多出税。”赵廉慧认为,需要澄清的是,委托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并不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存量。

信托治理结构与事务繁杂的难点

据行业内交流信息,国内特殊需要信托已设立100多单。据信托百佬汇记者梳理,万向信托、光大信托、中航信托、外贸信托、江苏信托、中诚信托、五矿信托、中信信托、紫金信托、上海信托、国联信托、爱建信托、华能信托等逾20家信托公司已有相关业务。

在开展特殊需要信托并提供服务过程中,信托公司碰到诸多繁杂问题。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社会保障处处长张瑶结合调研情况介绍,在已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务过程中,出现过信托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信托公司需要对受益人就医或照护费用进行垫付的情况,如果信托公司要承担更多财产管理之外的职责,会加大特殊需要信托落地难度。同时,很多可能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因为担心责任太重不愿或不敢参与到信托中担任监护人,导致一些有意向的信托最终没能落地。此外,在一些已落地的特殊需要信托中,指定的监护组织没有得到民政部授权、不具备监护资质,这可能会是未来的一个法律隐患。

张瑶表示,信托是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并不是最前置的环节,最前置的环节是监护。如果监护责任不够清晰和细化,特殊需要信托很难落地,即使落地后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可能会出现信托“无限责任”的问题。

“明确监护职责和受托人的责任边界,一定是信托服务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张瑶说。

多位法学界人士也提到特殊需要信托的治理问题。

《信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周小明表示,在信托法架构下,信托内部的治理结构具有自治性,但特殊需要信托有独特性。在特殊需要领域引进信托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如同对监护人的不信任,但受托人又不能简单地替代监护人的职责。受托人与监护人的角色如何分工,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理事杨祥认为,特殊需要信托在类型上通常属于私益信托(特殊需要慈善信托除外),公权力介入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不提前规划,特殊需要信托极有可能陷入信托治理僵局,或者导致特殊人群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应嵌入保护人及继任保护人、监察人及继任监察人、多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并做好明确的分工、制约与平衡。

在周小明看来,在受托人、监护人之外设立保护人、监察人以形成制衡,这种多层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治理成本较高。如何在信托法的架构下,既有自治的设计,又有法定的政府引导机制的建立,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张瑶还提到,目前,残疾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性与信托服务个性化、品质化、高成本之间很难匹配。“事务繁杂”是信托公司对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普遍反馈。特殊需要信托目前存在前期咨询多、落地非常少、落地周期长等特点,落地平均需要2~3年的不断磨合,最终落地之后黏性强,客户的日常咨询多,信托公司提供服务时间长,服务成本高,还面临客户要求投资保本等情况。

“它一方面是一个极度个性化的需要信托公司投入很高的服务,一方面收益不够,所以很难吸引和打开更多的市场资源。”张瑶说。

周小明认为,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机制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能不能构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受托人。他表示,现在实践中的受托人机制是在营业信托视角下,让信托公司来作为受托人。从商业可持续角度,信托公司主要是针对那些有着充足的家庭财产资源的特殊需要人群,但对于广大的家庭财产资源不足、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救助和帮助的人群,应该探讨是否可以由公共受托人来承担受托人角色。

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袁田认为,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续发展的起点是准确识别客户和了解客户需求,借鉴域外实践,应综合考虑成年监护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异,形成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和协同机制。她建议结合国内实践经验持续开展系统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指南和自律规范。

多方协作和支持体系待加强

周小明认为,当前特殊需要人群服务有几大痛点和重点,包括钱从哪来、财产管理、服务资源、服务保障等。针对这些服务痛点,特殊需要信托确实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信托架构下嫁接各种服务内容,近年在各界努力下也迈开很大步伐。“但它(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特殊需要信托的多方协作和支持体系有待加强。”张瑶表示,信托公司很擅长管理财产,但不擅长也无法完成在整个托遗安置工程里的所有服务。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政府、残联、民政、金融等各个部门密切合作,各方形成“金融+社会服务+监管”的闭环生态,通过资源整合来提供全方位的可靠的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系主任侯雪梅表示,我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元主体协同监护的现代监护体系。在家庭监护功能衰落、国家监护兜底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社会监护的需求正在日益增长。目前我国社会监护人,无论是职业个人还是监护组织都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应立足“家国共治”的传统,通过立法精细化、服务社会化、监督科技化的“三化协同”,构建既能捍卫弱势群体尊严、又能激活家庭、社会力量的社会监护体系。

“如果我们监护责任能够细化,公共服务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市场会主动反馈,信托的财产、信托服务就能迅速协同推进,发挥自己原本的信任托付的功能。”张瑶表示,这个服务链条打通之后,不仅可以服务残疾人,也可以服务老年人,以及所有普通家庭中有失能失智风险需要提前安排的人群。这可以说是一个蓝海级大市场,也是未来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希望各方能够同题共答、相向而行。

另有参会的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特殊需要信托目前的难点是需要优质和成熟的照护机构和监督机构等配套设施,核心问题是如何把钱变成服务,以及谁来监督监护人和养护机构。对特殊需要信托和成年残疾人监护制度问题,需要放到全局中去考虑。成年残疾人的监护是一个复杂体系,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要把这个环节建立起来,需要兼顾法律规定、群众诉求、我国发展阶段和保障条件等因素,还要做好有关政策衔接。

校对:冉燕青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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