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医药集采企业投标行为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李丹青2024-04-29 06:27

本报讯(记者李丹青)记者近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为确保药品集采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国家医保局和国家药监局进一步紧密协作,引导企业规范投标行为、保障集采中选药品质量。

自2018年国家推进药品集采改革以来,9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覆盖374种药品。集采通过汇集全国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量,开展以量换价,企业自主报价,中标后即获得明确的采购合同量,大幅节约营销费用,形成降价空间,有效降低患者费用负担,惠及广大群众。

据介绍,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全面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集采的申报主体为持有人,持有人在获得药品上市许可后,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持有人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解绑’,这让优秀研发创业团队的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也使具有制造优势的企业更好发挥集约化优势,优化了医药行业资源配置。”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负责人介绍,当前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药品已占所有中选药品的10%左右。

与此同时,医保部门也关注到一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苗头性问题,给药品集采工作的规范化带来一定挑战。

这位负责人透露,有的持有人将部分规格药品的上市许可转让给另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再由该新企业委托原企业生产,试图拥有多个申报名额,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部分持有人以仅委托生产模式运营,资产轻、规模小,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法违规成本低,管理风险增大;有的持有人主动“撒把”、成“甩手掌柜”,依靠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把控,存在履约能力不足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第9批集采已对委托生产、上市许可转让等情形采取了相应措施。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国家药监局加强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在集采申报资格、中选规则、供应能力、质量监管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供应稳定性、保证药品质量。比如,严格申报资格,对涉及上市许可转让的药品开展追溯穿透,阻断违规获取投标资格的行为;对涉及委托生产的企业开展产能调查,防范供应风险。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表示,药品监管部门将持续以强有力的监管行动,提升药品委托生产业态的规范性。对监管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监督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调查处置,直至注销药品生产许可。

责任编辑: 邓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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