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纠纷背后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放款前收取服务费合理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杨梦雪2024-04-26 07:28

日前,四川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爆料,其在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诚泰融资租赁”)及其关联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却被收取两笔合计近11万元的服务费。记者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联系诚泰融资租赁公司,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应。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服务费形式向承租人收费?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如何?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藏利率”的?

多位行业人士对记者直言,前几年这类服务费一直是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项目。此前出于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的多重考虑,会有部分利率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但目前此类操作已逐渐收紧。

同时记者也发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已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出倡议要求加强服务收费管理,广州等地也发文对金融机构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等。

近11万元服务费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资料,其2020年6月与诚泰融资租赁关联公司齐鲁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后均被转让给诚泰融资租赁),其中服务协议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尽职调查与信用风险评估、融资租赁产品介绍、融资方案和交易结构设计、财务管理等,金额为16735元。

同时,张先生还与诚泰融资租赁另一关联方融租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融租易科技”)签署另一份服务协议,称其为诚泰融资租赁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向张先生的公司提供GPS软件产品及软件使用服务等,金额共93160元。

张先生对记者表示,其与融租易科技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有6万余元费用需在对方放款前支付,“交了才放款”。对于服务协议中提及的软件产品及服务等,张先生表示并不知情。

两份服务协议的金额相加,所涉服务费已近11万元。另据合同显示,租赁成本共139.46万元,其中首付款27.89万元,租金明细表中的租金总额(含首付款)为150.24万元。记者以租金明细表中的金额粗略计算,其利息约为7%左右,如叠加服务费则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13%左右。

多位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均对记者表示,服务费这类费用曾是行业内比较普遍的一种收费方式,实际就是变相的利息收入。但近几年此类操作已逐渐收紧,这项费用或已涉及违规。

上海某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把租金中的租息拆分成一部分以租息的方式体现、一部分以服务费的方式体现,是此前多年的一种行业惯例。此前监管已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要求租赁公司不收取服务费。相较而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但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同样的监管趋势。

华东某融资租赁公司人士直言,以前融资租赁公司确实有咨询顾问费、服务费这类费用,但现在法院并不支持。如果有这类名目的单项收费,即使综合计算后利率较低,也仍会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记者注意到,当前在司法层面已有城市明确提出不支持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到,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服务费拆解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下,行业人士认为服务费需分成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真实为承租人提供了服务,另一种是将部分利息隐藏进服务费的情况。

泓塬资产首席风控顾问李村以直租业务中的服务为例解释,在这类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和卖方(即供货商)洽谈整个设备采购的细节。尽管对设备的细节要求等实际都来自于承租人的需求,但在涉及进口设备采购的需求时,承租人可能有不熟悉、不擅长的部分。在这类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基于对设备方、供应链等的熟悉,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一些服务,满足其金融之外事项的需求,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是比较正常的服务费模式。

在这样的模式下,服务费是否质价相符就成为判定其收费是否合理的重点。

不过结合融资租赁公司披露的财报来看,除利息收入外,许多公司都披露过其服务费、咨询费等名目下的收入情况,但这项收入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

李村对记者分析,基于融资租赁所服务的企业风险、差异化采购需求、租赁公司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导致融资租赁这种产品的成本更高。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早期,市场对于其业务模式不太了解,将一部分利率隐藏进服务费,一定程度上也有促进租赁公司发展、提高市场接受度的考虑。

多位从业人士均在采访中提到,当前在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监管的趋势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利费分离,即不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要求严格区分利息性收入和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性收入;同时,也要求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包括未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不收费、不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承租人等。

多项混乱操作

除上述提及的服务费外,张先生还提到诚泰融资租赁在业务办理期间存在多项混乱操作,暴露出其内控或也存在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下,张先生的公司在还款几期后开始出现逾期。此后,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张先生表示,可将其原本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未还款项转为新的售后回租合同。张先生的公司按照新的售后回租合同继续还款后,却仍被诚泰融资租赁以原本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逾期。

诚泰融资租赁工作人员给张先生的解释是,这则售后回租合同的流程未获批准,是无效的,但张先生却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张先生提供的售后回租合同中明确显示出租人为诚泰融资租赁,同时已加盖双方公司的公章。

此外,此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等还出现了部分付款日期未填写等不合规的问题。

记者就融资租赁合同转售后回租合同这一事项向行业人士咨询。某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对记者解释,在已出现逾期的情况下,将原本直租模式下的合同转为售后回租合同,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公司化解不良的一种方式。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类似于进行了一项债务重组,将原本的项目结束后做一个新项目。

但从张先生的案例来看,在签订并拿到对方盖章的售后回租合同后,其第一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仍处于生效状态,且期间并无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其新合同“未获批准”的情况。记者多次通过多种渠道尝试联系诚泰融资租赁公司,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应。

监管趋同于金租公司

从融资租赁行业公司类型来看,除融资租赁公司外,还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值得关注的是,两类公司在监管上存在差异,对金租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但行业人士及研究人士均认为,从大的趋势来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会趋同于金租公司。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方面,近年来发文不断。如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12号文,2023年国家金监总局发布的8号文等。2024年1月国家金监总局再次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幅修订此前对金租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则。

在融资租赁公司方面,原银保监会2020年5月发布22号文,明确监管规则及规范市场。至2023年末,22号文三年过渡期到期,整改情况仍未达目标,上海、天津、江苏等均发文延长监管过渡期。

在更具体的业务层面同样存在区别。以上述提及的服务费为例,2023年3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文倡议金融租赁公司加强服务收费管理,包括经济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利费分离原则等,同时要求其公开披露价格信息等。而在融资租赁公司方面并未检索到类似发文。

有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当前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持续出清的状态,但出现问题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远东资信在其研报中指出,目前金监总局虽未对融资租赁公司下发新的监管文件,但基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势趋严及回归本源主业的态势,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会越发趋同于金租公司。

李村坦言,当前政策着力于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减负。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监管的层面还是司法的层面,都会对融资租赁公司逐渐严加管控。

责任编辑: 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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