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0%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苗艺伟2024-03-19 11:55

继2023年12月向公众征求意见三个月后,修订过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同时,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此次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在提高准入标准方面,《办法》要求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目前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共有15家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暂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低于50%的出资要求,包括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区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公司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其中,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还特别增加了对于融资担保增信模式的监管,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此外,《办法》还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还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还新增“合作机构管理”专章,要求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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