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上市奖励费,亚太会计所因“或有收费”遭监管警示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陈靖2023-12-11 15:47

1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

理由为该所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情形,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出具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后由拟上市公司给予奖励或者补偿等。

11月1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旨在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

“或有收费”为审计术语,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中注协曾约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中注协还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得采用“或有收费”的安排;要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此外,深圳证监局指出,该会计所还存在其他五项问题。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轮换。该所部分挂牌公司2021年、2022年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已超过五年,但未按规定进行轮换。该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管理不规范,如未通过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在利用轮换管理表管理时,未涵盖所有的审计项目。

二是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该所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同时,为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该所未评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对事务所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是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该所部分审计项目存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的情况,部分项目组主要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四是部分分所收费结构不合理。该所存在多个审计项目收费占其项目所在分所收费比重超过15%的情形,但该所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五是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该所为3家上市公司连续执行审计服务年限在10年及以上,但该所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此外,该所还存在独立性管理体系不完善、多项独立性制度未实际执行、事务所及执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完善独立性管理体系,加强独立性管理。该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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